4月11日,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半导体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根据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集成电路”原产地按照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认定,即流片地认定为原产地。请在申报时准备好PO证明材料,以备海关核查。具体规定可参考《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建议,“集成电路”无论已封装或未封装,进口报关时的原产地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进行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根据《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