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2023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正式启动。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名额共79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总名额为不超过90名。
首次发布增选指南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的要求,改进院士遴选机制,维护院士称号的学术性、荣誉性、纯洁性,把好院士队伍“入口关”,强化自觉抵制不当行为的责任意识,防止增选过程中的不正之风。2023年院士增选首次发布《2023年度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指南》(以下简称“中科院增选指南”)和《中国工程院2023年院士增选指南》(以下简称“工程院增选指南”),从资格条件、推荐、组织审核、外部同行专家评选到增选大会选举等环节,进一步强化对候选人多方位评判。
中科院增选指南要求,增选名额向国家急需的关键领域和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倾斜;向为国防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倾斜;向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倾斜。
工程院增选指南明确,增选名额分配向国家急需的关键领域、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重大工程、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倾斜,促进领域学科间的平衡发展,满足国家战略需求。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规定
中国科学院本次增选名额共79名。其中,数学物理学部13名,化学部12名,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14名,地学部12名,信息技术科学部9名,技术科学部13名,特别推荐领域6名。
中国科学院同时发布了《中国科学院关于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对推荐人和候选人作出新要求。例如,每位院士推荐1名候选人(含新兴和交叉学科候选人)。推荐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及博士、硕士研究生师生关系。担任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
候选人获得1名院士推荐且该院士所在专业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参评专业学部相同,或两者专业领域相近,方为有效。2023年1月1日前年满65周岁的候选人需要2名院士推荐,且须有1名院士所在专业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参评专业学部相同,或两者专业领域相近,方为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第一,任职期间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第二,因品德失范、学术不端和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人员,以及因违纪违法等问题受到处理且尚在影响期内、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第三,2017年、2019年、2021年连续3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和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的人员。
院士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导向,凝聚优秀人才服务国家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次增选建立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增选监督体系,专门制定院士增选负面清单、防止说情打招呼办法、被推荐人行为守则等规定,强化自觉抵制不当行为的责任意识,防止增选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规定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总名额为不超过90名,其中机械与运载工程学部10名,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部10名,化工、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部10名,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10名,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10名,环境与轻纺工程学部8名,农业学部10名,医药卫生学部12名(含中医药2名),特别通道6名,4个名额用于支持在西部边远地区(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内蒙古9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20年以上的候选人。各学部至少1个名额用于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各学部专业组名额分配方案将根据有效候选人及评选情况做适当调整。全院至少5个名额用于承担国家重大工程、重大科研任务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团队候选人。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每位院士可提名1位候选人。194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院士,享有本次增选的提名权和选举权。担任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中国工程院除外)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暂停提名权和选举权。提名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师生关系。
《办法》明确,候选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候选人获得1位拟提名学部院士提名即为有效,且仅能接受1位院士的提名。年龄超过65周岁的候选人,获得2位院士的提名方为有效,且仅能接受2位院士的提名,其中至少1位应是拟提名学部院士。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军队系统参照执行。2017、2019、2021年连续3次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和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有效候选人的,2023年停止1次被提名资格。
中国工程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院士增选每两年进行一次。2023年提名院士需在2023年7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国工程院。
来源:中国工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