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产业网获悉,近日,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提出加快建设产业功能区、大力实施“链长制”,聚焦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汽车电子、智能终端等重点领域,提升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能级,助力两江新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以下是《政策》具体内容:
第一条 对新引进的电子制造企业,或已引进的电子制造企业扩产项目(技改项目除外),经认定,给予相应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一)在约定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为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在约定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为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
第二条 鼓励电子制造企业设立研发账册。对年度研发费用10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经认定,给予相应研发创新投入支持:
(一)属于注册地在保税区外的电子制造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上年度产值4%(含)以上的,按其研发费用的20%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属于注册地在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类企业,当年度规上产值、外贸进出口额、工业增加值同比均增长达到5%(含)以上,且开展研发创新措施并获得相应成果的,按其研发费用的20%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对其自设立年度起五年期间的累计研发费用给予以下支持,且对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一)累计研发费用为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其累计研发费用的10%给予支持;
(二)累计研发费用超过1亿元的,对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15%的比例给予支持。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电子制造企业,经认定,自约定投产(或运营)年度起,给予相应综合贡献支持:
(一)对投资额为10亿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二)对投资额为1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三)对投资额为50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五年至第八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四)对投资额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第四条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通过EDA平台进行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集成电路快速封装、测试与分析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支持,对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支持年限自其首次使用平台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采购IP研发企业产品的,按实际采购费用的10%进行支持,对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支持年限自其首次采购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对实际投入资金超过1000万元,且人员数超过10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其每款产品完成首次全掩膜(Full Mask)工程流片费用的60%给予流片资金支持,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按照MPW流片费用的80%给予流片资金支持,对单个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但对其中的集成电路IP研发类企业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快速成长上量。对拥有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且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等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及核心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成长支持。
对拥有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且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集成电路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及其核心团队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成长支持。
鼓励企业资质备案。对首次被纳入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电子信息企业,经认定,给予以下载体建设支持。
(一)对于电子制造企业租用或购买经认定的楼宇或标准厂房,且需其自行进行装修的,可根据其实际租用或购买的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装修支持和租金支持:
1.按单位面积支持金额计算,租赁或购买楼宇进行装修的,单位面积装修支持最多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租用或购买普通标准厂房进行装修的,单位面积装修支持最多不超过450元/平方米;装修为万级净化室的,单位面积装修支持最多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装修为千级净化室的,单位面积装修支持最多不超过4000元/平方米;装修为百级净化室的,单位面积装修支持最多不超过8000元/平方米。租用楼宇或标准厂房的,按照同区域国有楼宇或标准厂房单位面积租金评估价的50%给予租金支持。
2.按获得装修支持和租金支持的总建筑面积计算,租用或购买楼宇并进行装修的,获得支持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并进行装修的,获得支持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
(二)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租用或购买经认定的楼宇或标准厂房并自行进行装修作为办公场地的,按照其实际支付的装修费用及租金的100%给予装修及租金支持,但以以下限额为限:
1.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获得装修和租金支持的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同时,对纯研发类企业,可获得装修和租金支持的面积最多不超过15平方米/人;对有展厅、实验室需求的企业,可获得装修和租金支持的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人。人数均以当年末企业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
2.按照单位面积装修费用计算,给予单位面积装修支持最多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
3.按照支持年限计算,对员工人数达到50人的,给予三年租金支持;对员工人数达到100人的,给予五年租金支持。
第八条 积极对高成长性电子信息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对上年度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迁入两江新区直管区域或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投资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按照其所获投资额的3%,给予迁入企业或新设独立法人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融资支持。
对新引进的电子信息企业,经认定,对其用于本地项目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新引进电子制造企业,自其首笔贷款发放之日起五年内,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50%的贷款,以同期LPR(一年期)的50%为最高限,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标准给予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每笔贷款贴息支持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通过抵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多种方式,取得银行融资贷款。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银行获得的一年期以上贷款,以同期LPR为最高限,按照实际贷款利率100%标准给予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每笔贷款贴息支持不超过三年,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400万元,贴息支持周期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电子制造企业,经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其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上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及以上,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10%的企业高管、高技术人才、高层次专业人员,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产业人才支持。其中,对集成电路制造类企业,给予产业人才支持的人数最多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的30%。
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其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上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及以上,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的60%,但最低不少于6名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产业人才支持。
第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两江新区外新聘用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可申请获得毕业生购房或租房支持: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毕业三年以内;
(三)与该企业签订两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两江新区外新聘用的符合条件的员工,可申请获得以下相应的毕业生购房或租房支持:
(一)租房支持:本科生400元/月/人,硕士生500元/月/人,博士生1000元/月/人;
(二)购房支持:本科生800元/月/人,硕士生1000元/月/人,博士生2000元/月/人;
(三)以上租房或购房支持期限为每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