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原函〔2020〕29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银保监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等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所属中央企业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会同地方银保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请于2021年1月25日前将初审意见、本地区申请材料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五、申报形式采用线下申报和线上试点相结合,在湖南省和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线上申报评审试点工作。参与线上试点的单位需同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李瑾 010-68205768
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付小娟 010-66286858
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附件1.2020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附件2.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