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背景
自2014年起,中央政府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涉及新能源充电桩项目(即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文件,其中部分重点文件如下:
根据上述国家层面的部署和要求,各地也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及运营事宜制定具体的配套管理办法,并且出台了相关补贴及扶持政策。以北京、上海、广东为例:
可以预见,进行随着新基建理念的提出,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在未来一段时间将持续受到政策的鼓励和支持。
二、充电桩投资建设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充电设施建设相关审批手续
1.城乡规划
根据《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的规定,充电设施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
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
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规定,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此后,全国各城市和地区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定了城乡规划的要求,比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规定,新建的住宅停车位必须全部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充换电设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要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换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其中广州、深圳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地市不低于20%、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
2.立项审批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相关规定,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之外的其他城建项目,应当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目前,不同地区对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规定不同,原则上政府出资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其他项目依具体规定适用备案手续;对外营运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项目需履行备案手续,其中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项目适用备案部门级别可能较其他项目更高。
3.建设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及《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电设施项目是否需要建设审批取决于项目是否涉及新增土地,无需新增土地的项目不需要办理报建手续。充电设施与其他主体建筑物建设同步进行的,无需单独为同步建设的充电设施单独办理报建手续。具体而言: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4.项目验收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完成后通过工程验收。各地制定了关于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验收的要求,例如《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对获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级以上市供电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验收,确认工程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内容、充电服务能力,验收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
除上述规划、建设、供电方面的验收之外,根据建设充电设施的不同类型及各地主管机关的不同要求,充电设施验收还包括消防和防雷等方面。
(1)消防审批及验收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管理局《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关消防审批问题的函》(深公消函﹝2017﹞131号)的规定:
独立建造的充电站,应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手续;
设置在建筑内的充电设施(含充电站、充电桩),根据所在建筑的类型确定。所在建筑属于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行政许可的,其充电设施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行政许可;所在建筑属于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其充电设施应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其他形式的充电设施无需办理消防手续。(注:独立建造的临时充电站和设置在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建筑内的充电设施不在消防审批范围内。)
根据上述规定,独立建造的临时充电站无需办理消防审批。而关于“临时充电站”如何认定,并没有相关的规则予以明确。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应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实践中,为快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大部分充电站桩均按照临时用地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办理消防审批。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验收
根据深圳市气象局于2017年6月30日公布的《深圳市气象局关于优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非独立占地的公共交通运输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公交场站、停靠站和综合交通枢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已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并统一由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监管,按照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规定办理;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原则上按目前深圳市建设工程管理职责划分由各级专业部门负责,按照各级专业部门的规定办理。深圳市气象局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
以上列举的为深圳市关于消防、防雷审批验收的规定,投资尽调时,由于各地政策不同,需关注项目运营前是否按照当地规定完成相应的审批及验收。
(二)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相关资质及要求
1.充电设施运营商管理制度
各地方政府对充电设施运营商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如云南、福建、湖南等地对充电设施运营商采取备案管理制度,但深圳市自2017年起取消了对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制度,实行市场化管理,并对运营商的运营管理有如下要求:
(1)责任主体: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级本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2)安全生产责任制: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3)教育培训上岗: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安全监控系统: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每月应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同时做好相应台账,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检查;
(5)应急处置措施: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
(6)日常运行管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将运营的充电设施接入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等功能。
可以看出,深圳市取消了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对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场地、人员等的要求,重点转向运营商的充电运营管理制度、人员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等日常运行管理,并更加强调运营商作为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于上述主管部门运营监管的重点方面,投资人需注意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合法合规情况。
2.充电设施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
相关地方规定对于充电设施项目的施工单位具有特别的资质要求,例如《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在2017年9月之前,充电设施运营商聘用的负责充电设施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专业人员,需申请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从2017年9月起,取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
三、充电桩收购交易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用地问题
“用地”相关风险因素是新能源充电站桩法律尽职调查时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新能源充电桩项目的建设从用地上可以分为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场地建设和在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独立场地建设两种形式,而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电桩分为在自有土地上建设新能源充电场站,以及在租赁土地建设充电场站两种情形。若充电桩涉及的用地为临时用地而非永久用地,该土地的性质影响到后续充电运营的稳定性以及收购交易的对价问题。而对于租赁使用他人场地进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能会面临土地性质和权属方面的瑕疵问题,以及租赁的稳定性问题。
在对充电场站租赁合同进行尽职调查时,一般需要注意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到期、租赁合同续签的条件、土地的性质、出租方是否为产权人等如下问题:
(1)如果出租方不是土地使用权人,甚至有多手转租的情形,需要寻求上游出租方直至最终产权人的同意,以保证租赁合同无瑕疵;无法取得原始出租人的产权证书或者同意转租的声明的,应尽量取得出租方确认不会因为土地到期或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意转租导致提前终止充电场站租赁,确实无法续期,应另行协调场地;
(2)如果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续签租赁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以现有条款续租的同意函;
(3)根据租赁合同续签的条件及土地的性质综合判断,如果不能确定续租的场站,收购方应评估场站到期无法续租的风险;
(4)转让租赁合同、变更租赁合同的主体应当取得出租方及产权人的同意,并作为收购的前提条件。
由于项目用地的复杂性,投资者应根据不同的用地模式对用地合规性进行充分审查,并在交易协议中,对用地权属瑕疵、租赁合同无法续期导致的损失,设置违约责任及其他补救措施条款。
(二)相关合同的转让
在新能源充电站桩收购交易中,如果存在资产剥离,会涉及设备及其他有形资产的转让,以及与充电场站相关的各类合同的转让,如充电服务协议等业务合同、租赁合同、工程建设类合同、保险合同等。在商业谈判中,需对该等合同转让的具体事项进行逐项讨论,并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在交易中一并转让给买方。该等转让应作为收购交易的先决条件,在交易协议中进行约定。
(三)其他问题
在新能源充电站桩收购交易中还需要注意到其他问题,例如,交易的充电场站是否涉及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等情形,交易的转让方内部投资人是否享有一票否决权,转让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债务情况,交易是否涉及充电工人等相关人员的转移等。我们建议,投资方应根据投资项目的类型以及发展阶段评估具体项目的法律风险,寻求相应的防控措施。
四、小结
在当前全球疫情蔓延、经济下行的压力下,新基建所涉及的行业,将成为新的潜在经济增长点。充电桩被纳入新基建的核心板块之一,为充电桩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的建设、运营以及收购产业链条中,因地区、项目类型的差异涉及到不同的监管政策及法律问题,建议投资者在交易前通过尽职调查梳理相关的法律风险点,以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和依法合规发展。
(作者:张学达、王诗漫,国枫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