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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
日期:2022-05-20  254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发布《关于重庆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围绕车、桩、站、宣传等环节,明确四项补贴政策。
 
在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方面,《通知》明确,对在市内购买和首次注册登记并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条件的新能源公交车,在获得国家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重庆市购置补贴,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附原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渝府办发〔2018〕184号),结合《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精神,现将2022年度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
 
补贴项目: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单位或个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内购买和首次注册登记并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条件的新能源公交车,在获得国家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重庆市购置补贴。
 
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详见附件),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充电桩建设补贴。
 
补贴项目:在市内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直流充电桩(含超高压充电桩);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以及本市居民小区“统建统营”的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不高于7千瓦)。
 
补贴标准:
 
1.直流充电桩。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直流充电桩分别给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直流充电桩给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新建单桩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超高压充电桩,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交流充电桩(含小功率直流充电桩)。在市内新建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换电站建设补贴。
 
补贴项目:在市内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服务公共领域车辆的换电站,已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且数据传输正常。
 
补贴标准:
 
1.巡游出租、网约出租换电站。
 
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并运营多品牌多车型的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2.中重型卡车换电站。
 
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四)营造推广氛围奖励。
 
补贴项目:在市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峰会、论坛、展会、大赛、培训、沙龙等活动。
 
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活动经费的30%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和组织年度奖励资金不高于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流程由市经济信息委另行制定发布。
 
(二)按照国家政策要求,2022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
 
(三)申报购置补贴的车辆应满足:
 
1.整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2.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除获得国家购置补贴外,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辆、5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安排最终清算。
 
(四)申报充电桩建设补贴的企业应满足:
 
1.安全及运营要求。符合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管理平台应能对其充换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实现充换电设施的智能运维,并对充换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已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且数据传输正常。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实时在线率不得低于95%。
 
2.在线装机总功率要求。申请2021年度、2022年度充电桩建设补贴的企业,已建设完成的充电基础设施在线总功率需分别不低于1万千瓦、3万千瓦。
 
3.数量及容量要求。申请建设补贴的中心城区新建直流充电桩数量不少于10个/站,容量不低于800千瓦/站;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直流充电桩数量不少于8个/站,容量不低于480千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直流充电桩数量不少于6个/站,容量不低于480千瓦/站;扩建直流充电桩数量不少于4个/站,容量不低于320千瓦/站。由同一投资建设企业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建设数量不得少于10个,本市居民小区“统建统营”的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建设数量不得少于10个。
 
4.超高压充电桩不受装机总功率和数量条件限制。
 
(五)申报换电站建设补贴的企业应满足:申报年度累计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巡游出租、网约出租换电站不少于15座,中重型卡车换电站不少于5座;单站自接入监测平台至申报截止累计换电不少于500次或累计充电量不少于1万千瓦时。
 
(六)2021年度建成且未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桩、换电站,参照2022年的补贴标准和要求执行。
 
(七)2020年及以前年度建成的充电桩不再给予建设补贴。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出台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安全性高、服务质量优、技术先进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
 
(二)强化安全监管。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机制。完善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安全监管功能,实时接收车辆生产企业、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转发的安全状态信息,动态掌握车辆运营和充换电设施运营等情况,加强对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充换电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三)建立惩罚机制。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对不配合补贴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一致性不符、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

原文链接:
http://czj.cq.gov.cn/zwgk_268/fdzdgknr/lzyj/xzgfxwj/202204/t20220420_10639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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